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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办理期限救济事项适用范围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3-28   浏览: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切实保障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第350号公告,明确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延误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事务办理期限的救济程序,该公告适用于所有受疫情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可按照第350号公告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

附件:

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 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 350 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 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 定,现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 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 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 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 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2 二、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 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 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 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 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三、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 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 起 2 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 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 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四、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 期限,届满日在 2020 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 一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3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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