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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加速审查途径知多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4-8   浏览:

日本特许厅(JPO)为了满足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加速审查的需求,提供了多种加速审查途径供申请人进行选择,以适应不同申请人的不同需求。这些途径主要包括优先审查(優先審査)、早期审查(早期審査)以及超早期审查(スーパー 早期審査)。虽然日本从2006年开始将日本特许厅与各国专利审查机构建立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纳入日本的早期审查程序,本文中仍将对通过PPH进行加速审查的途径进行单独介绍。以下对上述日本专利加速审查的途径进行简单介绍。

一、优先审查

如果专利被公开到开始专利审查之间间隔的时间较长,会产生以下不良的后果,影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转:


(1)第三方实施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而由于该专利申请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申请人的权利受到的侵害无法预料,从而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在较长时间内处于受损失状态;


 (2)该专利申请存在某种缺陷使得该专利不存在授权的前景,但此时该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依然可能向根据公开的专利申请实施该专利申请记载的方案的第三方发出警告,这就相当于申请人利用本不属于他的优势向竞争对手进行攻击。


上述的两种情况都不利于专利系统的正常运转,为了尽可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申请人在第三方正在实施或者计划实施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专利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审查。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第(2)种情况下,第三方出于防御的目的也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提出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满足下述条件:


(1)已经针对该专利申请提起实审请求;

(2)该专利必须处于公开状态且还没有授权;

(3)第三方实体在该专利申请公开之后、授权之前,以营业为目的,实施该专利申请;

(4)存在其他需要紧急审查的需要。


在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说明第三方实施状态的情况说明书,需提供第三方的实施行为所涉及的产品或方法的说明书以及必要的附图;

(2)警告函的复印件;

(3)产品、宣传手册、样品、照片等;

(4)能够证明第三方的实施行为的相关文件。


如果该专利申请满足上述的条件,审查员会进行优先审查,最快四个月内就会有最终的审查决定。


二、早期审查程序

根据日本特许厅公布的《特許出願の早期審査・早期審理ガイドライン 平成28年8月》,当专利申请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时,即可请求JPO对该专利申请进行早期审查:


(1)已经实际制造、销售了专利产品,或从申请加快日开始2年内计划生产该专利产品(包括已经申报农药或药品的审批的情况);

(2)申请人就该发明已经向其它国家的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者已经提出了国际申请;

(3)该申请的申请人中全部或部分是中小企业、科研院所、个人、公益机构;

(4)该申请涉及绿色节能技术;

(5)来自大地震震灾区的申请;

(6)在亚洲有关联公司的跨国集团的相关申请。


对于中国申请人,可以利用上述的第二个条件提出早期审查请求,但是对于从中国到日本的申请来说,如果在国内没有申请,直接去日本申请且不属于PCT申请的话,则不能利用该条。通过该途径提出早期审查请求时,申请人需要在早期审查的情况说明书(早期審査に関する事情説明書)描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例如,如果该申请的的中国优先权申请收到了检索报告和审查意见,可以提交该检索报告和审查意见来请求早期审查,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本申请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文献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区别来请求早期审查;或者当本申请是一件国际申请的日本国家阶段申请时,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区别来请求早期审查。


通过早期审查程序可以大大缩短审查时间,加快审查进程。一般情况下,通过早期审查程序,收到第一次审查结果报告的时间比正常情况下平均可以缩短6个月左右,在早期审查程序中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平均为2.3个月。需要说明的是,向JPO提出早期审查请求时无需缴纳官费,并且早期审查请求可以在提交审查请求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


三、超早期审查程序

超早期审查除了要满足前述的早期审查程序的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已在国外提出;

(2)申请超早期审查至少4周前已在线完成所有申请程序;

(3)相关联的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得以实施。


超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大致和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相同,唯一不同之处在于,需要在“情况说明书”中注明该申请请求进行超早期审查。超早期审查可以进一步加速审查进程,大约平均在一个月左右就会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对于加速审查和优先审查,任何事件都不会触发加速程序的提前终止,但需要申请人的配合。不同的是,对于超级加速审查,请求延长回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将触发加速程序的提前终止。


四、PPH

除了上述的加速审查途径,日本还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以中国专利局(CNIPA)和日本特许厅之间的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为例,申请人可以:(I)使用来自CNIPA 的工作结果;以及(II)使用来自CNIPA 的PCT 国际阶段工作结果来提出PPH请求。

第(I)种情况下,该日本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该日本申请(包括PCT 国家阶段申请)是

(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CNIPA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

(ii)未要求优先权的PCT 国家阶段申请,或

(ii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该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

有效要求多个CNIPA 申请或直接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符合以上(i)至(iii)要求之原始申请的分案申请,亦符合要求;

(2)在CNIPA 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

(3)JPO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CNIPA 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4)JPO 在申请人提出PPH 请求之时尚未对申请进行审查。

第(II)种情况下,该日本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对应该申请的PCT 申请的国际阶段的最新工作结果(例如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等)指出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

(2)申请和对应国际申请之间的关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A)申请是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

(B)申请是作为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国家申请

(C)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

(D)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外/国内优先权的国家申请

(E)申请是满足以上(A)-(D)要求之一的申请的派生申请(分案申请和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等);

(3)提交进行PCT-PPH 审查的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对应国际申请中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4)JPO 在申请人提出PPH 请求之时尚未对申请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使用来自CNIPA 的工作结果还是使用来自CNIPA 的PCT 国际阶段工作结果来提出PPH请求,该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全部被CNIPA认为是可授权的,才能根据来自CNIPA的工作结果来提出PPH请求。

结语

   以上对日本专利审查中进行加速审查的途径进行了介绍,申请人可根据相应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本身的情况和具体要求提出加速审查请求。例如,对于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PCT申请,在该PCT申请的中国优先权已被CNIPA授权并且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中也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时,应视该申请的具体情况进行加速审查途径的选择。例如,如果该PCT申请的中国优先权的全部权利要求都被授权而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中存在某些不被认可的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可优先选择使用来自CNIPA的工作结果提出PPH请求,如果该PCT申请的中国优先权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中都存在某些不被认可的权利要求时,审查人可以提交该PCT申请的中国优先权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中的现有技术文献和该日本申请的区别或者对在先申请进行修改来提出早期审查请求。受限于笔者的水平,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海永 集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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